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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复审

    1.复审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300 元,外观设计专利300 元。

    3.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司法审查

    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宣告无效申请。

    1、请求人资格及宣告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专利宣告无效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专利宣告无效请求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宣告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 元。

    3.专利宣告无效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4.专利宣告无效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专利宣告无效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5.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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